第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向学校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受理学生申请,进行资格、材料初审。
3、学生科根据各班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将结果名单在校内张榜或在校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4、学生科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汇总,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5、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由学生科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四条、根据上级劳动、教育、财政部门划拨我校的资金、名额比例,按照各班学生情况进行发放。校外实习学生与在校学生同样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1.有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必需的不适当高档消费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包括顶岗实习)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学费未缴清者。
第六条、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设立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湖南阳光电子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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